所得税部门能否在自愿纳税申报上临时改动?
INCOME TAX DEPARTMENT / NEWS & LEGAL UPDATES
3月22日 2021年
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Q1.什么是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回答:
特别自愿披露计划(“SVDP”)是一项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收入和离岸资产的计划。
Q2。 SVDP 的持续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答:
SVDP 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开始。
Q3. 根据 SVDP 进行自愿纳税申报后会发生什么?
回答:
所有自愿披露的 2017 课税年度和之前课税年度的收入将根据收到/应收收入的年度进行评估。
Q4. 哪项法律赋予所得税部门 SVDP 的权利?
回答:
1967 年所得税法(“ITA 1967”)第 154A 条允许部长执行此类计划。
Q5.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54A 条规定了什么?
回答:
ITA 1967 第 154A 节内容如下: –
(1). 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可以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如果部长认为该协议是公正和公平的或 为了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2). 任何此类协议可能包括:-
(A)。 禁止(全部或部分)支出或费用的规定,如果没有协议,这些支出或费用将被允许作为扣除; 或者
(二). 任何人放弃(全部或部分)他根据法案 4 应得的任何救济或信贷的权利;
简而言之,ITA 1967 第 154A 条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政府/部长有权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 这同样是公正和公平的,或者符合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Q6. 尽管有 SVDP,能否在同一评估年度进行 U-TURN 调查?
回答:
是的。 由于 SVDP 的最终产品是评估,因此所得税部门可以进行掉头调查。 此类行为受 ITA 1967 第 91 条管辖,据此,所得税部门总干事可以对任何评估年度进行评估或额外评估:-
(A)。 根据 ITA 1967 第 91(1) 节,在正常情况下,在其到期后 5 年内;
(二). 根据 ITA 1967 的第 91(2) 条,对因欺诈和疏忽而做出的评估没有时间限制。
因此,根据 1967 年 ITA 的第 91 条,所得税部门将能够像根据 ITA 进行的任何其他评估一样重新评估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
鉴于此,所得税部门将有权重新审查纳税人根据 SVDP 申报的金额。 换句话说,根据法律,U-TURN 始终是可能的。
Q7. 所得税部门是否应该对根据 SVDP 做出的申报进行此类 U-TURN 调查?
我们认为,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调查上述问题 6 中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但他们不应这样做。 我们认为政府不应重新审查和/或调查根据 SVDP 所做的评估。 SVDP是在诚信和自愿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政府也应该在诚信的基础上欢迎它。
由于纳税人出于善意主动自行申报税款,而无需政府承担任何时间和成本,因此政府也有道义上的义务在善意的基础上接受上述自愿申报。 如果政府仅仅因为法律允许而选择重新评估,那将不符合纳税人的合理期望。 政府将被贴上“失信”政府的标签,这是任何公共行政机构都应该避免的。
如果政府坚持调查根据 SVDP 做出的评估,这将阻碍纳税人以诚信为基础缴纳税款。
Q8. 对于上述 U-TURN 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回答:
有司法审查的空间来审查上述掉头决定的决定。 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根据 SVDP 调查评估年度,但如果上述调查的方式非法和/或程序不当,则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
我们参考 Infra Quest Sdn Bhd Lwn 的案例。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and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Dato’ Sri Mohd Najib Hj Abd Razak 特此通过向特别专员提出上诉,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护和保障。 随后,如果纳税人对特别专员的决定不服,他可以根据司法复核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诉。 因此,司法权力仍然属于高等法院,以确定纳税人通过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提出的评估是否正确。 简而言之,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处理向特别专员提出的上诉后,法院将有权撤销所得税部门就额外评估做出的任何决定。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
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Q1.什么是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回答:
特别自愿披露计划(“SVDP”)是一项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收入和离岸资产的计划。
Q2。 SVDP 的持续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答:
SVDP 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开始。
Q3. 根据 SVDP 进行自愿纳税申报后会发生什么?
回答:
所有自愿披露的 2017 课税年度和之前课税年度的收入将根据收到/应收收入的年度进行评估。
Q4. 哪项法律赋予所得税部门 SVDP 的权利?
回答:
1967 年所得税法(“ITA 1967”)第 154A 条允许部长执行此类计划。
Q5.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54A 条规定了什么?
回答:
ITA 1967 第 154A 节内容如下: –
(1). 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可以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如果部长认为该协议是公正和公平的或 为了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2). 任何此类协议可能包括:-
(A)。 禁止(全部或部分)支出或费用的规定,如果没有协议,这些支出或费用将被允许作为扣除; 或者
(二). 任何人放弃(全部或部分)他根据法案 4 应得的任何救济或信贷的权利;
简而言之,ITA 1967 第 154A 条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政府/部长有权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 这同样是公正和公平的,或者符合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Q6. 尽管有 SVDP,能否在同一评估年度进行 U-TURN 调查?
回答:
是的。 由于 SVDP 的最终产品是评估,因此所得税部门可以进行掉头调查。 此类行为受 ITA 1967 第 91 条管辖,据此,所得税部门总干事可以对任何评估年度进行评估或额外评估:-
(A)。 根据 ITA 1967 第 91(1) 节,在正常情况下,在其到期后 5 年内;
(二). 根据 ITA 1967 的第 91(2) 条,对因欺诈和疏忽而做出的评估没有时间限制。
因此,根据 1967 年 ITA 的第 91 条,所得税部门将能够像根据 ITA 进行的任何其他评估一样重新评估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
鉴于此,所得税部门将有权重新审查纳税人根据 SVDP 申报的金额。 换句话说,根据法律,U-TURN 始终是可能的。
Q7. 所得税部门是否应该对根据 SVDP 做出的申报进行此类 U-TURN 调查?
我们认为,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调查上述问题 6 中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但他们不应这样做。 我们认为政府不应重新审查和/或调查根据 SVDP 所做的评估。 SVDP是在诚信和自愿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政府也应该在诚信的基础上欢迎它。
由于纳税人出于善意主动自行申报税款,而无需政府承担任何时间和成本,因此政府也有道义上的义务在善意的基础上接受上述自愿申报。 如果政府仅仅因为法律允许而选择重新评估,那将不符合纳税人的合理期望。 政府将被贴上“失信”政府的标签,这是任何公共行政机构都应该避免的。
如果政府坚持调查根据 SVDP 做出的评估,这将阻碍纳税人以诚信为基础缴纳税款。
Q8. 对于上述 U-TURN 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回答:
有司法审查的空间来审查上述掉头决定的决定。 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根据 SVDP 调查评估年度,但如果上述调查的方式非法和/或程序不当,则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
我们参考 Infra Quest Sdn Bhd Lwn 的案例。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and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Dato’ Sri Mohd Najib Hj Abd Razak 特此通过向特别专员提出上诉,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护和保障。 随后,如果纳税人对特别专员的决定不服,他可以根据司法复核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诉。 因此,司法权力仍然属于高等法院,以确定纳税人通过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提出的评估是否正确。 简而言之,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处理向特别专员提出的上诉后,法院将有权撤销所得税部门就额外评估做出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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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Q1.什么是特别自愿披露计划?
回答:
特别自愿披露计划(“SVDP”)是一项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收入和离岸资产的计划。
Q2。 SVDP 的持续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答:
SVDP 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开始。
Q3. 根据 SVDP 进行自愿纳税申报后会发生什么?
回答:
所有自愿披露的 2017 课税年度和之前课税年度的收入将根据收到/应收收入的年度进行评估。
Q4. 哪项法律赋予所得税部门 SVDP 的权利?
回答:
1967 年所得税法(“ITA 1967”)第 154A 条允许部长执行此类计划。
Q5. 1967 年所得税法第 154A 条规定了什么?
回答:
ITA 1967 第 154A 节内容如下: –
(1). 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可以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如果部长认为该协议是公正和公平的或 为了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2). 任何此类协议可能包括:-
(A)。 禁止(全部或部分)支出或费用的规定,如果没有协议,这些支出或费用将被允许作为扣除; 或者
(二). 任何人放弃(全部或部分)他根据法案 4 应得的任何救济或信贷的权利;
简而言之,ITA 1967 第 154A 条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政府/部长有权与任何人就确定其调整后的收入或调整后的损失或对他征收的税款达成协议 这同样是公正和公平的,或者符合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利益。
Q6. 尽管有 SVDP,能否在同一评估年度进行 U-TURN 调查?
回答:
是的。 由于 SVDP 的最终产品是评估,因此所得税部门可以进行掉头调查。 此类行为受 ITA 1967 第 91 条管辖,据此,所得税部门总干事可以对任何评估年度进行评估或额外评估:-
(A)。 根据 ITA 1967 第 91(1) 节,在正常情况下,在其到期后 5 年内;
(二). 根据 ITA 1967 的第 91(2) 条,对因欺诈和疏忽而做出的评估没有时间限制。
因此,根据 1967 年 ITA 的第 91 条,所得税部门将能够像根据 ITA 进行的任何其他评估一样重新评估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
鉴于此,所得税部门将有权重新审查纳税人根据 SVDP 申报的金额。 换句话说,根据法律,U-TURN 始终是可能的。
Q7. 所得税部门是否应该对根据 SVDP 做出的申报进行此类 U-TURN 调查?
我们认为,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调查上述问题 6 中根据 SVDP 进行的评估,但他们不应这样做。 我们认为政府不应重新审查和/或调查根据 SVDP 所做的评估。 SVDP是在诚信和自愿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政府也应该在诚信的基础上欢迎它。
由于纳税人出于善意主动自行申报税款,而无需政府承担任何时间和成本,因此政府也有道义上的义务在善意的基础上接受上述自愿申报。 如果政府仅仅因为法律允许而选择重新评估,那将不符合纳税人的合理期望。 政府将被贴上“失信”政府的标签,这是任何公共行政机构都应该避免的。
如果政府坚持调查根据 SVDP 做出的评估,这将阻碍纳税人以诚信为基础缴纳税款。
Q8. 对于上述 U-TURN 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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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审查的空间来审查上述掉头决定的决定。 尽管所得税部门有权根据 SVDP 调查评估年度,但如果上述调查的方式非法和/或程序不当,则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
我们参考 Infra Quest Sdn Bhd Lwn 的案例。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and Government of Malaysia v. Dato’ Sri Mohd Najib Hj Abd Razak 特此通过向特别专员提出上诉,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护和保障。 随后,如果纳税人对特别专员的决定不服,他可以根据司法复核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诉。 因此,司法权力仍然属于高等法院,以确定纳税人通过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提出的评估是否正确。 简而言之,根据 ITA 1967 第 99 条处理向特别专员提出的上诉后,法院将有权撤销所得税部门就额外评估做出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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