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售商业租赁的影响——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我真的不需要支付租金吗?

COVID-19 ACT / NEWS & LEGAL UPDATES

11月11日 2020年

对零售商业租赁的影响——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我真的不需要支付租金吗?

(减少 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 2020 影响的临时措施)


Q1. 什么是 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的临时措施?


答:该法案规定了临时措施,以解决 COVID-19 大流行对国家经济和福利的影响。 COVID-19 法案还解决了合同义务和索赔问题,并针对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的情况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


Q2. COVID-19 法案提供了哪些临时救济措施?


答:《COVID-19 法案》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分为三类:-

第二部分——解决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第 III 部分至第 XVIII 部分 – 马来西亚立法的修改

第 XIX 部分——解决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或召开法定会议的问题


Q3. COVID-19 法案是否针对零售商业租赁提供任何临时救济措施?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为某些特定类别的合同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其中包括非住宅不动产事项的租赁或租赁合同。


Q4. 零售商业租赁是否包含在 COVID-19 法案中?


答:是的。 零售商业租赁包含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该法案规定解除合同义务并暂停合同方履行合同义务。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任何一方由于根据 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案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而无法履行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守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这包括零售商业租赁。


Q5. 是不是说从18.3.2020 到 31.12.2020 不用付租金?


答:是的。 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积的任何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均无需支付。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如果您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6. 31.12.2020 之后,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所有付款是否可以退回?


答:如果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中止是永久性的,那么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付款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暂停,则这些款项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退回,具体取决于法院在出现争议时采取的方法。


Q7. 在援引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之前,我需要满足哪些要素?


答:第一个要素是,当事方的合同义务是根据上述附表中指定的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的合同制定的。

第二个要素是,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根据 1988 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行动控制令(“MCO”)期间规定的措施 ”)、加强型行动管制令(“EMCO”)、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和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无法执行必须是由 COVID-19 措施造成的。


Q8. 我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无法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是否构成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


答:是的。 由于MCO、EMCO、CMCO和RMCO期间规定的措施导致租户无法照常经营零售物业,并且由于租户无法支付租金,这将构成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义务 .

由于规定的措施而无法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支付租金被定义为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某些合同义务之一。 因此,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适用,房东不得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Q9. 如果我从今天到今年年底不交房租,我说的对吗?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因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缔约方的所有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0。 如果我的生意我不会被罚款或罚款,我是对的吗?在此 COVID-19 大流行期间营业时间较晚?


答: 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如果您因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临时措施而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即无法照常营业,则房东不得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你。 业主在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1. 我是购物中心零售商店的租户。 由于政府实施行动管制令,我的店铺无法照常营业。 我会不会因为我的店铺不营业而被房东罚款?


答:不可以。由于您的店铺未营业是由于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您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房东不能据此向您收取任何罚款或罚款。


Q12. 零售物业的房东是否可以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租户采取紧急行动?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当租户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按照合同支付租金时,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房东不得对租户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这包括其执行遇险行动的权利。


Q13. 如果18.3.2020至31.12.2020不能收取租金,房东可否在31.12.2020之后向租客补缴租金?


答: 这取决于。 如果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中止性质是永久性的,则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租金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停租,那么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租金可以在 31.12.2020 补缴,这取决于法院在有争议时采取的做法。


Q14. 自 2020 年 3 月以来,我一直没有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房东可以终止和/或暂停我的租赁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因采取临时措施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未支付租金,房东不能终止和/或暂停您的租赁合同。


Q15. 如果我由于采取了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措施而没有支付我的零售物业的水电费,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由于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采取的措施而无法支付水电费,因此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16. 由于 COVID-19 法案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供措施救济,之后会发生什么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如果 COVID-19 法案延期,则 COVID-19 法案的有效期将延长,措施救济将自动延长。 如果没有延期,则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守约方将有权照常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


Q17. COVID-19 法案何时实施?


答:COVID-19 法案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但是,COVID-19 法案规定了相关部分的具体实施期限,部长有权延长 COVID-19 法案的实施期限。


关键词:零售商业租赁问题、租赁问题、房东和租户、购物中心零售租赁、租金回收、零售物业、马来西亚 COVID-19 法案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一般争议解决和上诉部门-

对零售商业租赁的影响——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我真的不需要支付租金吗?

(减少 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 2020 影响的临时措施)


Q1. 什么是 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的临时措施?


答:该法案规定了临时措施,以解决 COVID-19 大流行对国家经济和福利的影响。 COVID-19 法案还解决了合同义务和索赔问题,并针对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的情况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


Q2. COVID-19 法案提供了哪些临时救济措施?


答:《COVID-19 法案》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分为三类:-

第二部分——解决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第 III 部分至第 XVIII 部分 – 马来西亚立法的修改

第 XIX 部分——解决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或召开法定会议的问题


Q3. COVID-19 法案是否针对零售商业租赁提供任何临时救济措施?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为某些特定类别的合同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其中包括非住宅不动产事项的租赁或租赁合同。


Q4. 零售商业租赁是否包含在 COVID-19 法案中?


答:是的。 零售商业租赁包含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该法案规定解除合同义务并暂停合同方履行合同义务。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任何一方由于根据 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案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而无法履行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守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这包括零售商业租赁。


Q5. 是不是说从18.3.2020 到 31.12.2020 不用付租金?


答:是的。 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积的任何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均无需支付。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如果您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6. 31.12.2020 之后,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所有付款是否可以退回?


答:如果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中止是永久性的,那么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付款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暂停,则这些款项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退回,具体取决于法院在出现争议时采取的方法。


Q7. 在援引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之前,我需要满足哪些要素?


答:第一个要素是,当事方的合同义务是根据上述附表中指定的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的合同制定的。

第二个要素是,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根据 1988 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行动控制令(“MCO”)期间规定的措施 ”)、加强型行动管制令(“EMCO”)、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和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无法执行必须是由 COVID-19 措施造成的。


Q8. 我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无法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是否构成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


答:是的。 由于MCO、EMCO、CMCO和RMCO期间规定的措施导致租户无法照常经营零售物业,并且由于租户无法支付租金,这将构成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义务 .

由于规定的措施而无法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支付租金被定义为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某些合同义务之一。 因此,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适用,房东不得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Q9. 如果我从今天到今年年底不交房租,我说的对吗?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因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缔约方的所有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0。 如果我的生意我不会被罚款或罚款,我是对的吗?在此 COVID-19 大流行期间营业时间较晚?


答: 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如果您因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临时措施而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即无法照常营业,则房东不得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你。 业主在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1. 我是购物中心零售商店的租户。 由于政府实施行动管制令,我的店铺无法照常营业。 我会不会因为我的店铺不营业而被房东罚款?


答:不可以。由于您的店铺未营业是由于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您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房东不能据此向您收取任何罚款或罚款。


Q12. 零售物业的房东是否可以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租户采取紧急行动?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当租户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按照合同支付租金时,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房东不得对租户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这包括其执行遇险行动的权利。


Q13. 如果18.3.2020至31.12.2020不能收取租金,房东可否在31.12.2020之后向租客补缴租金?


答: 这取决于。 如果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中止性质是永久性的,则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租金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停租,那么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租金可以在 31.12.2020 补缴,这取决于法院在有争议时采取的做法。


Q14. 自 2020 年 3 月以来,我一直没有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房东可以终止和/或暂停我的租赁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因采取临时措施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未支付租金,房东不能终止和/或暂停您的租赁合同。


Q15. 如果我由于采取了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措施而没有支付我的零售物业的水电费,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由于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采取的措施而无法支付水电费,因此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16. 由于 COVID-19 法案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供措施救济,之后会发生什么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如果 COVID-19 法案延期,则 COVID-19 法案的有效期将延长,措施救济将自动延长。 如果没有延期,则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守约方将有权照常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


Q17. COVID-19 法案何时实施?


答:COVID-19 法案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但是,COVID-19 法案规定了相关部分的具体实施期限,部长有权延长 COVID-19 法案的实施期限。


关键词:零售商业租赁问题、租赁问题、房东和租户、购物中心零售租赁、租金回收、零售物业、马来西亚 COVID-19 法案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一般争议解决和上诉部门-

对零售商业租赁的影响——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我真的不需要支付租金吗?

(减少 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 2020 影响的临时措施)


Q1. 什么是 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的临时措施?


答:该法案规定了临时措施,以解决 COVID-19 大流行对国家经济和福利的影响。 COVID-19 法案还解决了合同义务和索赔问题,并针对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的情况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


Q2. COVID-19 法案提供了哪些临时救济措施?


答:《COVID-19 法案》中的临时救济措施分为三类:-

第二部分——解决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第 III 部分至第 XVIII 部分 – 马来西亚立法的修改

第 XIX 部分——解决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或召开法定会议的问题


Q3. COVID-19 法案是否针对零售商业租赁提供任何临时救济措施?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为某些特定类别的合同提供了临时救济措施,其中包括非住宅不动产事项的租赁或租赁合同。


Q4. 零售商业租赁是否包含在 COVID-19 法案中?


答:是的。 零售商业租赁包含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该法案规定解除合同义务并暂停合同方履行合同义务。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任何一方由于根据 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案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而无法履行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守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这包括零售商业租赁。


Q5. 是不是说从18.3.2020 到 31.12.2020 不用付租金?


答:是的。 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积的任何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均无需支付。 COVID-19 法案第 7 节规定,如果您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服务费和/或罚款,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6. 31.12.2020 之后,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所有付款是否可以退回?


答:如果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中止是永久性的,那么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付款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暂停,则这些款项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退回,具体取决于法院在出现争议时采取的方法。


Q7. 在援引 COVID-19 法案第 7 条之前,我需要满足哪些要素?


答:第一个要素是,当事方的合同义务是根据上述附表中指定的 COVID-19 法案中指定类别的合同制定的。

第二个要素是,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根据 1988 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在行动控制令(“MCO”)期间规定的措施 ”)、加强型行动管制令(“EMCO”)、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和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无法执行必须是由 COVID-19 措施造成的。


Q8. 我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无法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是否构成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


答:是的。 由于MCO、EMCO、CMCO和RMCO期间规定的措施导致租户无法照常经营零售物业,并且由于租户无法支付租金,这将构成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义务 .

由于规定的措施而无法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支付租金被定义为无法履行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某些合同义务之一。 因此,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适用,房东不得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Q9. 如果我从今天到今年年底不交房租,我说的对吗?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因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支付租金,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缔约方的所有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0。 如果我的生意我不会被罚款或罚款,我是对的吗?在此 COVID-19 大流行期间营业时间较晚?


答: 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如果您因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临时措施而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即无法照常营业,则房东不得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你。 业主在零售商业租赁合同下的合同权利将暂停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Q11. 我是购物中心零售商店的租户。 由于政府实施行动管制令,我的店铺无法照常营业。 我会不会因为我的店铺不营业而被房东罚款?


答:不可以。由于您的店铺未营业是由于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您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房东不能据此向您收取任何罚款或罚款。


Q12. 零售物业的房东是否可以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租户采取紧急行动?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当租户因为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无法按照合同支付租金时,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房东不得对租户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这包括其执行遇险行动的权利。


Q13. 如果18.3.2020至31.12.2020不能收取租金,房东可否在31.12.2020之后向租客补缴租金?


答: 这取决于。 如果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中止性质是永久性的,则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租金不能退回。 但是,如果是临时停租,那么18.3.2020 至 31.12.2020 期间的租金可以在 31.12.2020 补缴,这取决于法院在有争议时采取的做法。


Q14. 自 2020 年 3 月以来,我一直没有支付零售物业的租金。房东可以终止和/或暂停我的租赁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因采取临时措施遏制 COVID-19 大流行而未支付租金,房东不能终止和/或暂停您的租赁合同。


Q15. 如果我由于采取了遏制 COVID-19 大流行的措施而没有支付我的零售物业的水电费,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如果您由于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采取的措施而无法支付水电费,因此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Q16. 由于 COVID-19 法案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供措施救济,之后会发生什么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如果 COVID-19 法案延期,则 COVID-19 法案的有效期将延长,措施救济将自动延长。 如果没有延期,则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守约方将有权照常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


Q17. COVID-19 法案何时实施?


答:COVID-19 法案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但是,COVID-19 法案规定了相关部分的具体实施期限,部长有权延长 COVID-19 法案的实施期限。


关键词:零售商业租赁问题、租赁问题、房东和租户、购物中心零售租赁、租金回收、零售物业、马来西亚 COVID-19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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