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施工合同无责任
COVID-19 ACT / NEWS & LEGAL UPDATES
11月16日 2020年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施工合同无责任
Q1.COVID-19 法案与建筑业有何关联?
答:它的颁布主要是为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法律部长延长的任何进一步期限暂停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
Q2.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约我不承担责任是真的吗?
答:是的,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临时措施第 7 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 COVID 规定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19 法案 由于根据《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非违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Q3. 为什么 COVID-19 法案仅涵盖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的违约行为?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Q4.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我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合同是什么?
答:除了建筑合同、建筑咨询合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设备或工人外,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的附表还规定:-
执行根据建筑合同或供应合同授予的保证金或同等物;
专业服务合同;
非住宅不动产的租赁或租赁;
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合同,包括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演出、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活动 集会或体育赛事,为此类集会或活动的参与者、与会者、客人、赞助人或观众;
根据 1992 年《旅游业法》所定义的旅游企业合同和促进马来西亚旅游业的合同;
宗教朝圣相关合同。
Q5. 开发商或主要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承包商在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完成的工作付款?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您根据合同获得付款的权利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6. 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的工程颁发证书?
答: 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节,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基于合同的认证期限甚至兑现付款期限将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7. 如果我在18.3.2020之前得到判决或裁定,我可以在18.3.2020至23.10.2020(本法公布之日)之间执行或执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您会注意到《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不适用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判决以及执行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作出的裁决决定 .
Q8. 我可以在 18.3.2020 到 23.10.2020 之间终止建筑合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 COVID-19 法案第 10 节,您会注意到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生的任何终止都是有效的,而 COVID-19 法案第 7 节不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得因任何违约而终止建筑合同。
Q9. 尽管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要承包商或雇主是否可以没收我的履约保证金?
答:是的,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如果您的履约保证金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间的任何期间被没收,则尽管有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规定,没收仍将有效。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节将开始实施,直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应因任何违约行为而没收履约保证金。
Q10. 如果我已经在该法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布之前于 18.3.2020 开始了仲裁或裁决,我还能继续处理此事吗?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开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调解将不受保护合同违约者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约束。
Q11. 我的承包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延迟到 2020 年 5 月 18 日完成的工作进度,我打算对他施加违约确定损害赔偿 (LAD),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是的,如果你已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这是因为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明确表示,即使合同的履行受到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以来为打击 COVID-19 传播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各方仍可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 但是,如果您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前未采取行动,则将适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并且您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才能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Q12. 我是开发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1 月 18 日,我已经延迟了大约 8 个月才交出空置财产(“VP”),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 LAD 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ACT 第 35 节,计算房屋开发 VP 的交付时间和未交付空置财产的 LAD 计算应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
附带说明一下,如果与 LAD 相关的法律程序已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启动,则 COVID-19 法案第 37 条将允许进行此类法律程序并且不受影响。
Q13. 我是开发商,我的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是从18.3.2020到18.3.2021,但是我在18.3.2020到31.8.2020之间没有修复缺陷,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要求赔偿吗?
答:不可以,在计算缺陷责任期和开发商对房屋开发项目的缺陷、收缩和其他故障进行维修和修复的期限时,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因此 ,您的合同缺陷责任期将相应延长。
Q14. 我有一项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到期的针对主要承包商的施工索赔,但鉴于行动管制令 (MCO),我无法提起法律诉讼,而且我认为时效期已经开始,我该怎么办?
答:虽然 1953 年时效法规定合同项下的诉讼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内提起,但 COVID-19 法案第 12 条规定,任何时效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到期 至 31.8.2020 应延长至 31.12.2020。 这只是意味着,尽管您的施工索赔的时效期已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到期,但第 12 条已提供时效期限的延长,您仍然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提起法律诉讼。
Q15. COVID-19 法案第 7 节是否真的没有为无辜方追回合同项下的救济方式?
答:不完全是。 COVID-19 法案第 9 条规定了因 COVID-19 大流行而导致各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调解。 尽管参与调解没有严格的责任,但这将是一方在 COVID-19 法案执行期间拥有的唯一补救措施。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施工合同无责任
Q1.COVID-19 法案与建筑业有何关联?
答:它的颁布主要是为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法律部长延长的任何进一步期限暂停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
Q2.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约我不承担责任是真的吗?
答:是的,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临时措施第 7 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 COVID 规定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19 法案 由于根据《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非违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Q3. 为什么 COVID-19 法案仅涵盖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的违约行为?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Q4.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我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合同是什么?
答:除了建筑合同、建筑咨询合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设备或工人外,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的附表还规定:-
执行根据建筑合同或供应合同授予的保证金或同等物;
专业服务合同;
非住宅不动产的租赁或租赁;
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合同,包括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演出、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活动 集会或体育赛事,为此类集会或活动的参与者、与会者、客人、赞助人或观众;
根据 1992 年《旅游业法》所定义的旅游企业合同和促进马来西亚旅游业的合同;
宗教朝圣相关合同。
Q5. 开发商或主要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承包商在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完成的工作付款?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您根据合同获得付款的权利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6. 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的工程颁发证书?
答: 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节,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基于合同的认证期限甚至兑现付款期限将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7. 如果我在18.3.2020之前得到判决或裁定,我可以在18.3.2020至23.10.2020(本法公布之日)之间执行或执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您会注意到《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不适用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判决以及执行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作出的裁决决定 .
Q8. 我可以在 18.3.2020 到 23.10.2020 之间终止建筑合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 COVID-19 法案第 10 节,您会注意到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生的任何终止都是有效的,而 COVID-19 法案第 7 节不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得因任何违约而终止建筑合同。
Q9. 尽管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要承包商或雇主是否可以没收我的履约保证金?
答:是的,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如果您的履约保证金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间的任何期间被没收,则尽管有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规定,没收仍将有效。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节将开始实施,直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应因任何违约行为而没收履约保证金。
Q10. 如果我已经在该法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布之前于 18.3.2020 开始了仲裁或裁决,我还能继续处理此事吗?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开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调解将不受保护合同违约者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约束。
Q11. 我的承包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延迟到 2020 年 5 月 18 日完成的工作进度,我打算对他施加违约确定损害赔偿 (LAD),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是的,如果你已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这是因为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明确表示,即使合同的履行受到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以来为打击 COVID-19 传播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各方仍可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 但是,如果您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前未采取行动,则将适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并且您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才能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Q12. 我是开发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1 月 18 日,我已经延迟了大约 8 个月才交出空置财产(“VP”),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 LAD 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ACT 第 35 节,计算房屋开发 VP 的交付时间和未交付空置财产的 LAD 计算应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
附带说明一下,如果与 LAD 相关的法律程序已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启动,则 COVID-19 法案第 37 条将允许进行此类法律程序并且不受影响。
Q13. 我是开发商,我的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是从18.3.2020到18.3.2021,但是我在18.3.2020到31.8.2020之间没有修复缺陷,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要求赔偿吗?
答:不可以,在计算缺陷责任期和开发商对房屋开发项目的缺陷、收缩和其他故障进行维修和修复的期限时,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因此 ,您的合同缺陷责任期将相应延长。
Q14. 我有一项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到期的针对主要承包商的施工索赔,但鉴于行动管制令 (MCO),我无法提起法律诉讼,而且我认为时效期已经开始,我该怎么办?
答:虽然 1953 年时效法规定合同项下的诉讼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内提起,但 COVID-19 法案第 12 条规定,任何时效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到期 至 31.8.2020 应延长至 31.12.2020。 这只是意味着,尽管您的施工索赔的时效期已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到期,但第 12 条已提供时效期限的延长,您仍然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提起法律诉讼。
Q15. COVID-19 法案第 7 节是否真的没有为无辜方追回合同项下的救济方式?
答:不完全是。 COVID-19 法案第 9 条规定了因 COVID-19 大流行而导致各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调解。 尽管参与调解没有严格的责任,但这将是一方在 COVID-19 法案执行期间拥有的唯一补救措施。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施工合同无责任
Q1.COVID-19 法案与建筑业有何关联?
答:它的颁布主要是为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法律部长延长的任何进一步期限暂停对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
Q2.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约我不承担责任是真的吗?
答:是的,2020 年《2019 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法案》(“COVID-19 法案”)降低影响临时措施第 7 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 COVID 规定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 -19 法案 由于根据《1988 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规定、制定或采取的措施,非违约方或合同各方不能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Q3. 为什么 COVID-19 法案仅涵盖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的违约行为?
答: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5(1) 条,对合同违约者的保护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但法律部长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给予的任何延期除外。
Q4.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我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合同是什么?
答:除了建筑合同、建筑咨询合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设备或工人外,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下的附表还规定:-
执行根据建筑合同或供应合同授予的保证金或同等物;
专业服务合同;
非住宅不动产的租赁或租赁;
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合同,包括任何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销售活动、音乐会、演出、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活动 集会或体育赛事,为此类集会或活动的参与者、与会者、客人、赞助人或观众;
根据 1992 年《旅游业法》所定义的旅游企业合同和促进马来西亚旅游业的合同;
宗教朝圣相关合同。
Q5. 开发商或主要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承包商在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完成的工作付款?
答: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您根据合同获得付款的权利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6. 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是否可以拒绝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的工程颁发证书?
答: 是的。 根据 COVID-19 法案第 7 节,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基于合同的认证期限甚至兑现付款期限将对雇主或总承包商没有约束力。
Q7. 如果我在18.3.2020之前得到判决或裁定,我可以在18.3.2020至23.10.2020(本法公布之日)之间执行或执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您会注意到《COVID-19 法案》第 7 条不适用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授予的任何判决以及执行 2020 年 3 月 18 日之前作出的裁决决定 .
Q8. 我可以在 18.3.2020 到 23.10.2020 之间终止建筑合同吗?
答:是的,如果您参考 COVID-19 法案第 10 节,您会注意到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生的任何终止都是有效的,而 COVID-19 法案第 7 节不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条将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得因任何违约而终止建筑合同。
Q9. 尽管 COVID-19 法案第 7 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要承包商或雇主是否可以没收我的履约保证金?
答:是的,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如果您的履约保证金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间的任何期间被没收,则尽管有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规定,没收仍将有效。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后,COVID-19 法案第 7 节将开始实施,直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并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应因任何违约行为而没收履约保证金。
Q10. 如果我已经在该法案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布之前于 18.3.2020 开始了仲裁或裁决,我还能继续处理此事吗?
答:是的。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规定,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开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调解将不受保护合同违约者的 COVID-19 法案第 7 条的约束。
Q11. 我的承包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延迟到 2020 年 5 月 18 日完成的工作进度,我打算对他施加违约确定损害赔偿 (LAD),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是的,如果你已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这是因为 COVID-19 法案第 10 条明确表示,即使合同的履行受到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以来为打击 COVID-19 传播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各方仍可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 . 但是,如果您在 2020 年 10 月 23 日之前未采取行动,则将适用 COVID-19 法案第 7 条,并且您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才能发起恢复 LAD 的行动。
Q12. 我是开发商,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到 2020 年 11 月 18 日,我已经延迟了大约 8 个月才交出空置财产(“VP”),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 LAD 吗?
答:不可以。根据 COVID-19 ACT 第 35 节,计算房屋开发 VP 的交付时间和未交付空置财产的 LAD 计算应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
附带说明一下,如果与 LAD 相关的法律程序已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之间启动,则 COVID-19 法案第 37 条将允许进行此类法律程序并且不受影响。
Q13. 我是开发商,我的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是从18.3.2020到18.3.2021,但是我在18.3.2020到31.8.2020之间没有修复缺陷,买家现在可以起诉我要求赔偿吗?
答:不可以,在计算缺陷责任期和开发商对房屋开发项目的缺陷、收缩和其他故障进行维修和修复的期限时,不包括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因此 ,您的合同缺陷责任期将相应延长。
Q14. 我有一项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到期的针对主要承包商的施工索赔,但鉴于行动管制令 (MCO),我无法提起法律诉讼,而且我认为时效期已经开始,我该怎么办?
答:虽然 1953 年时效法规定合同项下的诉讼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内提起,但 COVID-19 法案第 12 条规定,任何时效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到期 至 31.8.2020 应延长至 31.12.2020。 这只是意味着,尽管您的施工索赔的时效期已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到期,但第 12 条已提供时效期限的延长,您仍然可以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提起法律诉讼。
Q15. COVID-19 法案第 7 节是否真的没有为无辜方追回合同项下的救济方式?
答:不完全是。 COVID-19 法案第 9 条规定了因 COVID-19 大流行而导致各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调解。 尽管参与调解没有严格的责任,但这将是一方在 COVID-19 法案执行期间拥有的唯一补救措施。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GAN & ZUL
Working Hours: 9.00 am - 6.00 pm
Copyright GAN & ZUL
GAN & ZUL
Working Hours: 9.00 am - 6.00 pm
Copyright GAN & ZUL
GAN & ZUL
Working Hours: 9.00 am - 6.00 pm
Copyright GAN & Z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