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管制令 (MCO) 对各方对《建筑业支付和裁决法》(CIPAA) 下的法定裁决的影响的常见问题解答

FAQ / NEWS & LEGAL UPDATES / STATUTORY ADJUDICATION

11月23日 2020年

行动管制令 (MCO) 对各方对《建筑业支付和裁决法》(CIPAA) 下的法定裁决的影响的常见问题解答


Q1. 什么是行动管制令 (MCO)?


回答:

a. MCO 是一项遏制 COVID 19 广泛传播的预防措施,由马来西亚总理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其唯一目的是限制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人进出受感染地区和在受感染地区内活动。

b. MCO的公告是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PCIDA”)和1967年警察法作出的。


Q2. 行动管制要持续多久?


回答:

a. 马来西亚目前有八个阶段的运动控制。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第一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18.3.2020 至 31.3.2020[1]。

b.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宣布,第二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2]。

c. 第三阶段行动管制令期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8日。这是根据首相在10.4.2020的最新公告,将行动管制令延长至28.4.2020[3];

d. 第四阶段MCO是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3日;

e. 第五阶段从2020年5月4日至11日从#_ftnref3 MCO转为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

f. 第六阶段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9日从MCO转为CMCO;

g. 第七阶段已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从有条件行管令转为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h. 我们目前处于第八阶段,从 1.9.2020 到 31.12.2020 经历 RMCO。


Q3. 鉴于 MCO 锁定,2012 年建筑业付款和裁决法 (CIPAA) 规定的法定时间表是否会自动延长?


回答:

a. 没有。CIPAA 没有自动延期的规定,但有规定可以延长 COVID-19 和 MCO 等大流行病的时间。

b. 此外,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已明确表示,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事项均不受影响[4]。 考虑到 MCO,有事情正在进行的各方必须参考各自的裁决员以获得进一步的指示。


Q4. 我可以在 MCO 期间提供付款索赔和付款回复吗?


回答:

a. 是的。 在 MCO 期间,未付款方有权根据 CIPAA 第 5 条提出付款要求。 非付款方也有权根据 CIPAA 第 6 节提供其付款回复。 但是,鉴于行动限制和营业场所关闭,可能难以根据 CIPAA 第 38 条执行服务。

b. 唯一可能执行的服务是挂号邮寄,这可能会因 MCO 和邮局营业时间有限而延迟。 根据 CIPAA 第 38(c) 节提供的挂号邮寄服务,在邮局正常投递时正确填写地址并向邮局付款[5] .


Q5. 如果我在 MCO 锁定期间未能提供付款响应会怎样?


回答:

a. 首先,如前所述,提供付款响应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仍然适用,并且没有任何规定。

b. 然而,联邦法院在 View Esteem Sdn Bhd 诉 Bina Puri Holdings Bhd [2018] 2 MLJ 22 一案中的判决会在 MCO 期间以某种方式为非付款方提供一些保护。 联邦法院的决定降低了 CIPAA 第 6 节下付款回应的重要性,因为任何未能回应付款索赔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整个付款索赔提出异议。

c. 鉴于联邦法院的决定,尽管未发出付款回应,但不付款方现在可以在稍后的裁决回应中提出抗辩,而裁决者必须考虑不付款方提出的所有抗辩,否则, 裁决者的行为将违反自然正义。

d. 因此,即使未向未付款方送达付款响应,现在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未付款方仍然可以在裁决后期的裁决响应中提出抗辩。


Q6. 鉴于我的索偿受限于 1953 年时效法令,而我的索偿已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内达到时效期,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

a. 1953 年《时效法》[6](“LA1953”)第 6 条规定,不得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届满后提起基于合同的诉讼。 时效期限的一个例子是根据建筑合同发生违约付款的日期。

b. 根据 CIPAA 提交裁决的任何争议都受 LA1953[7] 的约束,就像提交法院的任何事项一样。

c. 为避免受到 LA1953 的时间限制,一方应在 MCO 期间根据 CIPAA 第 8 条发出裁决通知。

d. 尽管AIAC已宣布将在MCO期间关闭并且不登记任何新的裁决事项,但在根据CIPAA的裁决通知有效送达后,有关付款索赔争议的时效期限将停止计算。

e. 这是因为裁决事项是在裁决通知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而不是付款请求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


Q7.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登记我的裁决事项吗?


回答:

没有。AIAC 已于 11.4.2020[8] 就总理于 10.4.2020[9] 的公告发布如下公告:-

i. 营业场所暂时关闭至 28.4.2020;

ii. MCO 期间 AIAC 将不接受任何实物文件送达;

iii. AIAC 在 MCO 期间被限制注册新的裁决、调解和 MYNIC 事务;

iv. 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事项不受影响;

v. 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决定和/或批准将继续保留,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Q8.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申请委任审裁员吗?


回答:

a. 否。在 AIAC 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布公告后,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将继续搁置,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b. 因此,在 MCO 解除和/或 AIAC 恢复运营之前,任何一方都可能不会请求任命仲裁员。


Q9. 我刚刚在 MCO 期间收到裁决员的接受任命通知(表格 6),我是否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送达我的裁决索赔,因为我的场所在 MCO 期间不允许营业?


回答:

a. 是的。 对于正在进行的裁决程序,在 MCO 期间,送达裁决请求的时限继续适用。

b. 由于该方可能因无法完全访问保存在被总理下令关闭的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而受到阻碍,因此该方采取以下行动将是谨慎的做法:-

i. 争取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仲裁员申请延期送达仲裁请求书。

c. 尽管另一方可能不合理并试图反对延长裁决请求的送达时间,但裁决者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合理要求延长相同的期限[10]。


Q10。 我刚收到裁决书,但我无法在我的营业场所使用我的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通常情况下,支持文件在裁决回应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以辩护索赔人的大量索赔,并且需要它来证明其在裁决回应中的辩护。

b. 但是,由于无法进入被命令关闭的营业场所以及 MCO 施加的行动限制,可能会延迟或阻碍获得证明文件。

c. 鉴于业务关闭,甚至可能难以从顾问或第三方获得任何文件。

d. 在这方面,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裁决员申请延长裁决答复的送达时间。

e. 应当事人的要求,鉴于 MCO 造成的障碍,裁决员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延长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


Q11. 我刚刚收到裁决回复,但我无法访问存储在我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首先,当事人必须注意,根据 CIPAA 第 11(1) 条,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保持不变,是自收到裁决回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b. 如果该方预见到由于 Covid19 和 MCO 导致无法满足 CIPAA 第 11(1) 条规定的法定时限,则该方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审判员申请延期送达裁决书。

c. 即使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 CIPAA 第 25(p) 条,如果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审裁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准予延长时间。


Q12. 审判员能否不发布裁决书由于行管令?


回答:

a. 不,任何法律都没有自动延长发布裁决决定的时间。

b. 尽管在MCO期间,但仍要求裁决员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决定。

c. 如果仲裁员难以按照 CIPAA 第 38(a) 至 (c)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裁决决定,则仲裁员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以双方根据第 38 条约定的方式送达( d) CIPAA。

i. 约定送达方式的,仲裁员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裁决书》(如无《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书。

ii. 裁决员未能在 45 天内根据约定的送达方式作出裁决决定,将导致根据 CIPAA 第 12(3) 条的规定,裁决决定无效,并将在以后的法院中被撤销。

d. 如果双方无法就 CIPAA 第 38(d) 条下的共同送达方式达成一致,则仲裁员必须寻求延长时间,以根据 CIPAA 第 12(2)(c) 条下达裁决决定。

i. 当事人约定延期作出裁决决定的,审判员应当按照延期期限作出裁决决定。

ii. 根据 CIPAA 第 12(3) 条,如果裁决员不这样做,将导致裁决过时无效,并且必须在法庭上被搁置。

e. 总的来说,如果裁决决定未在 CIPAA 第 12 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且当事人未同意延长交付期限,则裁决决定无效,并须作出裁决 除了 Skyworld Development Sdn Bhd 诉 Zalam Corp Sdn Bhd 和其他上诉 [2019] MLJU 162 案中所见。


Q13. 我无法按照 CIPAA 的要求向 AIAC 提供裁决书的纸质副本,这会影响我的案子吗?


回答:

a. 不是,因为是AIAC自己宣布不接受任何实物送达文件[11]。 根据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和程序第 IV 部分第 4、5 和 6 条的要求,AIAC 本身的预防行为是在 MCO 期间阻止向其提供物理副本[12]。

b. 但是,根据 AIAC 的公告,由于仍有 AIAC 工作人员在家办公,因此建议各方仍应通过电子邮件将 CIPAA 要求的诉讼文件副本发送给 AIAC。


Q14. 除了法定裁决外,我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收回我的建筑索赔吗?


回答:

a. 是的。 首席大法官 Tengku Maimun Tuan Mat 宣布,尽管 MCO[13],法院仍继续运作。

b.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确认,电子提交系统将照常运作,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电子法院系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如果双方同意,也允许通过在线听证会的方式在法院审理此事。

d. 在没有任何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毋庸置疑,吉隆坡高等法院和莎亚南高等法院都有专门的建筑法庭,因此该事件将由现场专家适当审理。

e.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并且当事人对法定裁决不感兴趣,则一方可以着手发出仲裁通知并将其送达另一方,以避免被诉讼时效所拖延。


备注

[1]https://www.malaymail.com/news/malaysia/2020/03/16/pm-malaysia-in-lockdown-from-wed-until-march-31-all-shops-closed-except-for /1847204

[2]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24718

[3]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30577

[4]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s

[5] https://www.jkptg.gov.my/images/pdf/perundangan-tanah/Act_388-intepret.pdf

[6] 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LOM/EN/Act%20254.pdf

[7] CIPAA 第 7(3) 节

[8]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9] https://www.pmo.gov.my/2020/04/perutusan-khas-perdana-menteri-10-april-2020/

[10] Inovatif Engineering (M) Sdn Bhd v Nomad Engineering Sdn Bhd [2016] MLJU 1351

[11]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12] https://admin.aiac.world/uploads/ckupload/ckupload_20190930053228_47.pdf

[13]https://www.freemalaysiatoday.com/category/nation/2020/04/17/courts-continue-to-function-despite-mco-says-cj/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行动管制令 (MCO) 对各方对《建筑业支付和裁决法》(CIPAA) 下的法定裁决的影响的常见问题解答


Q1. 什么是行动管制令 (MCO)?


回答:

a. MCO 是一项遏制 COVID 19 广泛传播的预防措施,由马来西亚总理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其唯一目的是限制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人进出受感染地区和在受感染地区内活动。

b. MCO的公告是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PCIDA”)和1967年警察法作出的。


Q2. 行动管制要持续多久?


回答:

a. 马来西亚目前有八个阶段的运动控制。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第一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18.3.2020 至 31.3.2020[1]。

b.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宣布,第二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2]。

c. 第三阶段行动管制令期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8日。这是根据首相在10.4.2020的最新公告,将行动管制令延长至28.4.2020[3];

d. 第四阶段MCO是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3日;

e. 第五阶段从2020年5月4日至11日从#_ftnref3 MCO转为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

f. 第六阶段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9日从MCO转为CMCO;

g. 第七阶段已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从有条件行管令转为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h. 我们目前处于第八阶段,从 1.9.2020 到 31.12.2020 经历 RMCO。


Q3. 鉴于 MCO 锁定,2012 年建筑业付款和裁决法 (CIPAA) 规定的法定时间表是否会自动延长?


回答:

a. 没有。CIPAA 没有自动延期的规定,但有规定可以延长 COVID-19 和 MCO 等大流行病的时间。

b. 此外,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已明确表示,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事项均不受影响[4]。 考虑到 MCO,有事情正在进行的各方必须参考各自的裁决员以获得进一步的指示。


Q4. 我可以在 MCO 期间提供付款索赔和付款回复吗?


回答:

a. 是的。 在 MCO 期间,未付款方有权根据 CIPAA 第 5 条提出付款要求。 非付款方也有权根据 CIPAA 第 6 节提供其付款回复。 但是,鉴于行动限制和营业场所关闭,可能难以根据 CIPAA 第 38 条执行服务。

b. 唯一可能执行的服务是挂号邮寄,这可能会因 MCO 和邮局营业时间有限而延迟。 根据 CIPAA 第 38(c) 节提供的挂号邮寄服务,在邮局正常投递时正确填写地址并向邮局付款[5] .


Q5. 如果我在 MCO 锁定期间未能提供付款响应会怎样?


回答:

a. 首先,如前所述,提供付款响应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仍然适用,并且没有任何规定。

b. 然而,联邦法院在 View Esteem Sdn Bhd 诉 Bina Puri Holdings Bhd [2018] 2 MLJ 22 一案中的判决会在 MCO 期间以某种方式为非付款方提供一些保护。 联邦法院的决定降低了 CIPAA 第 6 节下付款回应的重要性,因为任何未能回应付款索赔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整个付款索赔提出异议。

c. 鉴于联邦法院的决定,尽管未发出付款回应,但不付款方现在可以在稍后的裁决回应中提出抗辩,而裁决者必须考虑不付款方提出的所有抗辩,否则, 裁决者的行为将违反自然正义。

d. 因此,即使未向未付款方送达付款响应,现在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未付款方仍然可以在裁决后期的裁决响应中提出抗辩。


Q6. 鉴于我的索偿受限于 1953 年时效法令,而我的索偿已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内达到时效期,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

a. 1953 年《时效法》[6](“LA1953”)第 6 条规定,不得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届满后提起基于合同的诉讼。 时效期限的一个例子是根据建筑合同发生违约付款的日期。

b. 根据 CIPAA 提交裁决的任何争议都受 LA1953[7] 的约束,就像提交法院的任何事项一样。

c. 为避免受到 LA1953 的时间限制,一方应在 MCO 期间根据 CIPAA 第 8 条发出裁决通知。

d. 尽管AIAC已宣布将在MCO期间关闭并且不登记任何新的裁决事项,但在根据CIPAA的裁决通知有效送达后,有关付款索赔争议的时效期限将停止计算。

e. 这是因为裁决事项是在裁决通知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而不是付款请求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


Q7.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登记我的裁决事项吗?


回答:

没有。AIAC 已于 11.4.2020[8] 就总理于 10.4.2020[9] 的公告发布如下公告:-

i. 营业场所暂时关闭至 28.4.2020;

ii. MCO 期间 AIAC 将不接受任何实物文件送达;

iii. AIAC 在 MCO 期间被限制注册新的裁决、调解和 MYNIC 事务;

iv. 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事项不受影响;

v. 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决定和/或批准将继续保留,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Q8.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申请委任审裁员吗?


回答:

a. 否。在 AIAC 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布公告后,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将继续搁置,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b. 因此,在 MCO 解除和/或 AIAC 恢复运营之前,任何一方都可能不会请求任命仲裁员。


Q9. 我刚刚在 MCO 期间收到裁决员的接受任命通知(表格 6),我是否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送达我的裁决索赔,因为我的场所在 MCO 期间不允许营业?


回答:

a. 是的。 对于正在进行的裁决程序,在 MCO 期间,送达裁决请求的时限继续适用。

b. 由于该方可能因无法完全访问保存在被总理下令关闭的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而受到阻碍,因此该方采取以下行动将是谨慎的做法:-

i. 争取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仲裁员申请延期送达仲裁请求书。

c. 尽管另一方可能不合理并试图反对延长裁决请求的送达时间,但裁决者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合理要求延长相同的期限[10]。


Q10。 我刚收到裁决书,但我无法在我的营业场所使用我的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通常情况下,支持文件在裁决回应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以辩护索赔人的大量索赔,并且需要它来证明其在裁决回应中的辩护。

b. 但是,由于无法进入被命令关闭的营业场所以及 MCO 施加的行动限制,可能会延迟或阻碍获得证明文件。

c. 鉴于业务关闭,甚至可能难以从顾问或第三方获得任何文件。

d. 在这方面,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裁决员申请延长裁决答复的送达时间。

e. 应当事人的要求,鉴于 MCO 造成的障碍,裁决员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延长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


Q11. 我刚刚收到裁决回复,但我无法访问存储在我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首先,当事人必须注意,根据 CIPAA 第 11(1) 条,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保持不变,是自收到裁决回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b. 如果该方预见到由于 Covid19 和 MCO 导致无法满足 CIPAA 第 11(1) 条规定的法定时限,则该方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审判员申请延期送达裁决书。

c. 即使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 CIPAA 第 25(p) 条,如果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审裁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准予延长时间。


Q12. 审判员能否不发布裁决书由于行管令?


回答:

a. 不,任何法律都没有自动延长发布裁决决定的时间。

b. 尽管在MCO期间,但仍要求裁决员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决定。

c. 如果仲裁员难以按照 CIPAA 第 38(a) 至 (c)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裁决决定,则仲裁员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以双方根据第 38 条约定的方式送达( d) CIPAA。

i. 约定送达方式的,仲裁员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裁决书》(如无《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书。

ii. 裁决员未能在 45 天内根据约定的送达方式作出裁决决定,将导致根据 CIPAA 第 12(3) 条的规定,裁决决定无效,并将在以后的法院中被撤销。

d. 如果双方无法就 CIPAA 第 38(d) 条下的共同送达方式达成一致,则仲裁员必须寻求延长时间,以根据 CIPAA 第 12(2)(c) 条下达裁决决定。

i. 当事人约定延期作出裁决决定的,审判员应当按照延期期限作出裁决决定。

ii. 根据 CIPAA 第 12(3) 条,如果裁决员不这样做,将导致裁决过时无效,并且必须在法庭上被搁置。

e. 总的来说,如果裁决决定未在 CIPAA 第 12 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且当事人未同意延长交付期限,则裁决决定无效,并须作出裁决 除了 Skyworld Development Sdn Bhd 诉 Zalam Corp Sdn Bhd 和其他上诉 [2019] MLJU 162 案中所见。


Q13. 我无法按照 CIPAA 的要求向 AIAC 提供裁决书的纸质副本,这会影响我的案子吗?


回答:

a. 不是,因为是AIAC自己宣布不接受任何实物送达文件[11]。 根据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和程序第 IV 部分第 4、5 和 6 条的要求,AIAC 本身的预防行为是在 MCO 期间阻止向其提供物理副本[12]。

b. 但是,根据 AIAC 的公告,由于仍有 AIAC 工作人员在家办公,因此建议各方仍应通过电子邮件将 CIPAA 要求的诉讼文件副本发送给 AIAC。


Q14. 除了法定裁决外,我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收回我的建筑索赔吗?


回答:

a. 是的。 首席大法官 Tengku Maimun Tuan Mat 宣布,尽管 MCO[13],法院仍继续运作。

b.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确认,电子提交系统将照常运作,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电子法院系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如果双方同意,也允许通过在线听证会的方式在法院审理此事。

d. 在没有任何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毋庸置疑,吉隆坡高等法院和莎亚南高等法院都有专门的建筑法庭,因此该事件将由现场专家适当审理。

e.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并且当事人对法定裁决不感兴趣,则一方可以着手发出仲裁通知并将其送达另一方,以避免被诉讼时效所拖延。


备注

[1]https://www.malaymail.com/news/malaysia/2020/03/16/pm-malaysia-in-lockdown-from-wed-until-march-31-all-shops-closed-except-for /1847204

[2]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24718

[3]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30577

[4]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s

[5] https://www.jkptg.gov.my/images/pdf/perundangan-tanah/Act_388-intepret.pdf

[6] 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LOM/EN/Act%20254.pdf

[7] CIPAA 第 7(3) 节

[8]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9] https://www.pmo.gov.my/2020/04/perutusan-khas-perdana-menteri-10-april-2020/

[10] Inovatif Engineering (M) Sdn Bhd v Nomad Engineering Sdn Bhd [2016] MLJU 1351

[11]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12] https://admin.aiac.world/uploads/ckupload/ckupload_20190930053228_47.pdf

[13]https://www.freemalaysiatoday.com/category/nation/2020/04/17/courts-continue-to-function-despite-mco-says-cj/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行动管制令 (MCO) 对各方对《建筑业支付和裁决法》(CIPAA) 下的法定裁决的影响的常见问题解答


Q1. 什么是行动管制令 (MCO)?


回答:

a. MCO 是一项遏制 COVID 19 广泛传播的预防措施,由马来西亚总理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其唯一目的是限制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人进出受感染地区和在受感染地区内活动。

b. MCO的公告是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PCIDA”)和1967年警察法作出的。


Q2. 行动管制要持续多久?


回答:

a. 马来西亚目前有八个阶段的运动控制。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宣布,第一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18.3.2020 至 31.3.2020[1]。

b.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宣布,第二阶段行动管制令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2]。

c. 第三阶段行动管制令期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8日。这是根据首相在10.4.2020的最新公告,将行动管制令延长至28.4.2020[3];

d. 第四阶段MCO是从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3日;

e. 第五阶段从2020年5月4日至11日从#_ftnref3 MCO转为有条件行动管制令(CMCO);

f. 第六阶段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9日从MCO转为CMCO;

g. 第七阶段已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从有条件行管令转为恢复性行动管制令(RMCO);

h. 我们目前处于第八阶段,从 1.9.2020 到 31.12.2020 经历 RMCO。


Q3. 鉴于 MCO 锁定,2012 年建筑业付款和裁决法 (CIPAA) 规定的法定时间表是否会自动延长?


回答:

a. 没有。CIPAA 没有自动延期的规定,但有规定可以延长 COVID-19 和 MCO 等大流行病的时间。

b. 此外,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已明确表示,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事项均不受影响[4]。 考虑到 MCO,有事情正在进行的各方必须参考各自的裁决员以获得进一步的指示。


Q4. 我可以在 MCO 期间提供付款索赔和付款回复吗?


回答:

a. 是的。 在 MCO 期间,未付款方有权根据 CIPAA 第 5 条提出付款要求。 非付款方也有权根据 CIPAA 第 6 节提供其付款回复。 但是,鉴于行动限制和营业场所关闭,可能难以根据 CIPAA 第 38 条执行服务。

b. 唯一可能执行的服务是挂号邮寄,这可能会因 MCO 和邮局营业时间有限而延迟。 根据 CIPAA 第 38(c) 节提供的挂号邮寄服务,在邮局正常投递时正确填写地址并向邮局付款[5] .


Q5. 如果我在 MCO 锁定期间未能提供付款响应会怎样?


回答:

a. 首先,如前所述,提供付款响应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仍然适用,并且没有任何规定。

b. 然而,联邦法院在 View Esteem Sdn Bhd 诉 Bina Puri Holdings Bhd [2018] 2 MLJ 22 一案中的判决会在 MCO 期间以某种方式为非付款方提供一些保护。 联邦法院的决定降低了 CIPAA 第 6 节下付款回应的重要性,因为任何未能回应付款索赔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整个付款索赔提出异议。

c. 鉴于联邦法院的决定,尽管未发出付款回应,但不付款方现在可以在稍后的裁决回应中提出抗辩,而裁决者必须考虑不付款方提出的所有抗辩,否则, 裁决者的行为将违反自然正义。

d. 因此,即使未向未付款方送达付款响应,现在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未付款方仍然可以在裁决后期的裁决响应中提出抗辩。


Q6. 鉴于我的索偿受限于 1953 年时效法令,而我的索偿已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内达到时效期,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

a. 1953 年《时效法》[6](“LA1953”)第 6 条规定,不得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届满后提起基于合同的诉讼。 时效期限的一个例子是根据建筑合同发生违约付款的日期。

b. 根据 CIPAA 提交裁决的任何争议都受 LA1953[7] 的约束,就像提交法院的任何事项一样。

c. 为避免受到 LA1953 的时间限制,一方应在 MCO 期间根据 CIPAA 第 8 条发出裁决通知。

d. 尽管AIAC已宣布将在MCO期间关闭并且不登记任何新的裁决事项,但在根据CIPAA的裁决通知有效送达后,有关付款索赔争议的时效期限将停止计算。

e. 这是因为裁决事项是在裁决通知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而不是付款请求书有效送达时启动的。


Q7.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登记我的裁决事项吗?


回答:

没有。AIAC 已于 11.4.2020[8] 就总理于 10.4.2020[9] 的公告发布如下公告:-

i. 营业场所暂时关闭至 28.4.2020;

ii. MCO 期间 AIAC 将不接受任何实物文件送达;

iii. AIAC 在 MCO 期间被限制注册新的裁决、调解和 MYNIC 事务;

iv. 所有现有和正在进行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事项不受影响;

v. 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决定和/或批准将继续保留,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Q8. 我可以在 MCO 期间向 AIAC 申请委任审裁员吗?


回答:

a. 否。在 AIAC 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布公告后,所有需要 AIAC 主任考虑的任命请求将继续搁置,直至另行发布公告。

b. 因此,在 MCO 解除和/或 AIAC 恢复运营之前,任何一方都可能不会请求任命仲裁员。


Q9. 我刚刚在 MCO 期间收到裁决员的接受任命通知(表格 6),我是否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送达我的裁决索赔,因为我的场所在 MCO 期间不允许营业?


回答:

a. 是的。 对于正在进行的裁决程序,在 MCO 期间,送达裁决请求的时限继续适用。

b. 由于该方可能因无法完全访问保存在被总理下令关闭的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而受到阻碍,因此该方采取以下行动将是谨慎的做法:-

i. 争取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仲裁员申请延期送达仲裁请求书。

c. 尽管另一方可能不合理并试图反对延长裁决请求的送达时间,但裁决者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合理要求延长相同的期限[10]。


Q10。 我刚收到裁决书,但我无法在我的营业场所使用我的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通常情况下,支持文件在裁决回应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以辩护索赔人的大量索赔,并且需要它来证明其在裁决回应中的辩护。

b. 但是,由于无法进入被命令关闭的营业场所以及 MCO 施加的行动限制,可能会延迟或阻碍获得证明文件。

c. 鉴于业务关闭,甚至可能难以从顾问或第三方获得任何文件。

d. 在这方面,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裁决员申请延长裁决答复的送达时间。

e. 应当事人的要求,鉴于 MCO 造成的障碍,裁决员可以根据 CIPAA 第 25(p) 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延长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


Q11. 我刚刚收到裁决回复,但我无法访问存储在我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我该怎么办?


回答:

a. 首先,当事人必须注意,根据 CIPAA 第 11(1) 条,送达裁决回复的时间表在 MCO 期间保持不变,是自收到裁决回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b. 如果该方预见到由于 Covid19 和 MCO 导致无法满足 CIPAA 第 11(1) 条规定的法定时限,则该方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i. 争取与对方协商延长送达裁决书的时间;

ii. 尝试向指定的审判员申请延期送达裁决书。

c. 即使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 CIPAA 第 25(p) 条,如果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审裁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准予延长时间。


Q12. 审判员能否不发布裁决书由于行管令?


回答:

a. 不,任何法律都没有自动延长发布裁决决定的时间。

b. 尽管在MCO期间,但仍要求裁决员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决定。

c. 如果仲裁员难以按照 CIPAA 第 38(a) 至 (c)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裁决决定,则仲裁员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以双方根据第 38 条约定的方式送达( d) CIPAA。

i. 约定送达方式的,仲裁员应当自收到《裁决书》或《裁决书》(如无《裁决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书。

ii. 裁决员未能在 45 天内根据约定的送达方式作出裁决决定,将导致根据 CIPAA 第 12(3) 条的规定,裁决决定无效,并将在以后的法院中被撤销。

d. 如果双方无法就 CIPAA 第 38(d) 条下的共同送达方式达成一致,则仲裁员必须寻求延长时间,以根据 CIPAA 第 12(2)(c) 条下达裁决决定。

i. 当事人约定延期作出裁决决定的,审判员应当按照延期期限作出裁决决定。

ii. 根据 CIPAA 第 12(3) 条,如果裁决员不这样做,将导致裁决过时无效,并且必须在法庭上被搁置。

e. 总的来说,如果裁决决定未在 CIPAA 第 12 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且当事人未同意延长交付期限,则裁决决定无效,并须作出裁决 除了 Skyworld Development Sdn Bhd 诉 Zalam Corp Sdn Bhd 和其他上诉 [2019] MLJU 162 案中所见。


Q13. 我无法按照 CIPAA 的要求向 AIAC 提供裁决书的纸质副本,这会影响我的案子吗?


回答:

a. 不是,因为是AIAC自己宣布不接受任何实物送达文件[11]。 根据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和程序第 IV 部分第 4、5 和 6 条的要求,AIAC 本身的预防行为是在 MCO 期间阻止向其提供物理副本[12]。

b. 但是,根据 AIAC 的公告,由于仍有 AIAC 工作人员在家办公,因此建议各方仍应通过电子邮件将 CIPAA 要求的诉讼文件副本发送给 AIAC。


Q14. 除了法定裁决外,我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收回我的建筑索赔吗?


回答:

a. 是的。 首席大法官 Tengku Maimun Tuan Mat 宣布,尽管 MCO[13],法院仍继续运作。

b.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确认,电子提交系统将照常运作,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电子法院系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 如果双方同意,也允许通过在线听证会的方式在法院审理此事。

d. 在没有任何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毋庸置疑,吉隆坡高等法院和莎亚南高等法院都有专门的建筑法庭,因此该事件将由现场专家适当审理。

e.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并且当事人对法定裁决不感兴趣,则一方可以着手发出仲裁通知并将其送达另一方,以避免被诉讼时效所拖延。


备注

[1]https://www.malaymail.com/news/malaysia/2020/03/16/pm-malaysia-in-lockdown-from-wed-until-march-31-all-shops-closed-except-for /1847204

[2]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24718

[3] https://www.bernama.com/en/general/news_covid-19.php?id=1830577

[4]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s

[5] https://www.jkptg.gov.my/images/pdf/perundangan-tanah/Act_388-intepret.pdf

[6] 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LOM/EN/Act%20254.pdf

[7] CIPAA 第 7(3) 节

[8]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9] https://www.pmo.gov.my/2020/04/perutusan-khas-perdana-menteri-10-april-2020/

[10] Inovatif Engineering (M) Sdn Bhd v Nomad Engineering Sdn Bhd [2016] MLJU 1351

[11]https://www.aiac.world/news/293/Continued-Temporary-Closure-of-AIAC-Premises-in-Response-to-Extension-of-the-Movement-Control-Order

[12] https://admin.aiac.world/uploads/ckupload/ckupload_20190930053228_47.pdf

[13]https://www.freemalaysiatoday.com/category/nation/2020/04/17/courts-continue-to-function-despite-mco-says-cj/


本常见问题解答由 GAN & ZUL, ADVOCATES & SOLICITORS, KUALA LUMPUR 准备和发布。-建筑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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